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
法定代表人:刘玉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渑池县果园乡双语艺术幼儿园,住所地渑池县。
负责人:姚东红,该园园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渑池县果园乡双语艺术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50000元,本院执行5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经调查被执行人渑池县果园乡双语艺术幼儿园未在渑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手续,未在渑池县房管部门办理房产预售登记,未在渑池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证。
三、对被执行人公积金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登记信息。
四、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审批拘留手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渑池县果园乡双语艺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实施拘留。
六、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户籍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根据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所属住房、车辆,经调查核实均无登记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光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张群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