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民初1462号
申请人:河南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城关镇会盟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553152709P。
法定代表人:刘玉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渑池县果园乡初级中学,住所地:渑池县果园乡赵庄村和谐大道东段路北。
负责人:李永强,系该学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果园乡初级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渑池县果园乡初级中学存款账户中的存款77566.71元或价值77566.71元的财产。原告河南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保险金额77566.71元)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渑池县果园乡初级中学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77566.71元或价值77566.7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孙松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