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民辖终1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会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玉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4民初2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原、被告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应当由双方约定的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原、被告之间的约定管辖不得违反关于管辖的规定,栾川县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管辖权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4民初248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就争议管辖于《园建分包工程合同》合同条款第19.1条中进行了明确约定,“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物权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但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是工程款纠纷,是债权纠纷而不是物权纠纷,因此不应适用专属管辖,一审法院以专属管辖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是错误的,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位于河南省栾川县,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园
审 判 员  裴文娟
审 判 员  翟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金锴
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