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烈士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备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平,河南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大峪工业园区兴业路北103号。
法定代表人:田有福,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82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00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6月18日起止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焦作市亿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立案办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6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1月4日,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11月3日,因被执行人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做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五、本院执行干警通过实地走访来分别到河南博辉置业有限公司以及其关联公司沁阳市义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沁阳市义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有仓储物流用地、商业用地,在河南博辉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未找到该公司,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案件,涉案标的大,案情复杂,未能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2500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5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华军
审判员  赵 利
审判员  张小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任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