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民终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大峪工业园区兴业路北103号。
法定代表人:田有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焦作市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怀庆,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百方,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东,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婧,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梁成州,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上诉人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怀庆、许百方、原审第三人梁成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2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进忠
审 判 员 武 芳
审 判 员 梁晓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亚楠
书 记 员 卢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