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8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沁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紫陵镇北)。
法定代表人:张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飞,河南可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衡,河南可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南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丰庆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丰庆新城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郭太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大峪工业园区兴业路北103号。
法定代表人:田有福,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焦作市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沁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怀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沁阳市丰庆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庆物业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博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辉建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2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沁怀投资公司上诉请求:l、撤销(2021)豫0882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对沁怀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丰庆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沁怀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即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本案当事人没有约定连带责任,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条款也没有连带责任方面的规定。二、一审认定沁怀投资公司作为开发商,判决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沁怀投资公司对案涉部分建筑不享有所有权;结合***与沁怀投资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可知***是涉案建筑的使用人之一。2、2019年7月1日,沁怀投资公司与丰庆物业公司签订《丰庆新城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将丰庆新城小区委托给丰庆物业公司管理,合同第二章第2条约定:“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安全监控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合同第三章物业管理期限为:自委托之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合法成立后。第一次庭审时,***认可丰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丰庆物业公司签订新的委托服务合同。可以得出丰庆物业公司属于涉案建筑的管理人。综上所述,沁怀投资公司既非涉案建筑的所有权人,也非涉案建筑的管理人及使用人,一审法院判决沁怀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沁怀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
***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博辉建设公司意见与一审意见一致。
丰庆物业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生活费、交通费,共计3000元;2、被损坏的南北阳台封窗费用。封窗标准:用料65系列断桥铝窗,共18.14平米,520平米/元;金刚网4个,130元/个,共计9432.8元(可提供发票及其他细节,接受市场评估);3、屋内家具及物品受损、丢失及其他补偿费用,共计21560元。(详见受损清单明细表,可接受现场评估)。4、诉讼费由沁怀投资公司、丰庆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沁怀投资公司系由沁阳市沁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北建投公司”)变更登记成立。***于2016年10月20日与沁北建投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丰庆新城(一期)小区住宅楼3号楼1单元5层501户,约定交房时间2016年12月31日。***接收房屋后装修入住。2019年7月1日,沁北建投公司与丰庆物业公司签订《丰庆新城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将丰庆新城小区委托给丰庆物业公司管理,合同第二章第2条约定:“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安全监控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2021年6月30日下午5时左右,丰庆新城小区3号楼1单元西侧外墙保温层脱落,砸向***所居住的501室,致使***房屋南北窗户、室内装修、家具物品损坏,***身体多处受伤的客观后果。***受伤后到沁阳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右肩皮肤撕脱伤”,并建议住院治疗。***因故未住院治疗,随后分别于2021年7月2日、7月4日、7月13日到沁阳市人民医院诊治,花费医疗费共计656.88元。2021年7月3日,***与丰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就物品损坏情况核对并签字确认,损害项目为:北阳台整体封窗,南阳台整体封窗,北阳台餐厅推拉门,餐厅欧派定制酒柜,餐厅、客厅吊顶,墙体,电视柜、茶几,木制鞋柜。2020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50282元/年。2020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49073元/年。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沁怀投资公司由沁北建投公司变更登记成立,承继沁北建投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与沁北建投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成为“丰庆新城小区”业主,因小区房屋的外墙保温层脱落,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沁怀投资公司作为该小区开发商,应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沁北建投公司与丰庆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将“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安全监控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委托给丰庆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服务,丰庆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自己审慎的管理服务义务,在住宅大楼外墙保温层出现空鼓现象后,未及时进行维修、予以加固,造成***损害,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沁怀投资公司以“鉴于当天风力达到7级,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为由辩称免责,经查,该公司开发建造的该小区楼盘均为高层住宅,房屋质量应符合国家住建部门颁布的强制性质量标准,因7级风力便认为系不可抗力,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沁怀投资公司以第三人博辉建设公司所建房屋质量问题,辩称由第三人博辉建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沁怀投资公司第三人博辉建设公司之间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沁怀投资公司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所受人身损害项目:1、医疗费656.88元。2、误工费1928.62元,***虽未住院治疗,但***所受伤害实际导致误工产生,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结合***伤情,认定***误工期间为14天,***主张按照采矿行业计算误工损失,理由不足,依照2020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50282元/年,计算误工费为1928.62元。3、护理费898.65元,结合***伤情,酌定***的护理时间为7天,依照2020年公布的居民服务业标准49073元/年,按7天计算为941元,***主张898.6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认定按***误工时间14天计算,每天50元为700元。5、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元。***所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及营养费,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上述***人身损害共计4284.15元,原告主张3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受损物品所致财产损失项目:1、北阳台整体封窗、南阳台整体封窗,共计面积为18.14平米,单价520元/平米,合计9432.8。2、北阳台餐厅推拉门,损失1200。3、餐厅欧派定制酒柜,损失7980元。4、餐厅、客厅吊顶,损失3000元。5、墙体、地砖,损失2000元。6、太子沙发,损失1000元。7、电视柜、茶几,损失2000元。8、冰箱,损失800元。9、木制鞋柜,损失500元。10、主卧壁纸,损失1000元。11、电饭锅,损失180元。12、其他损失,***在南阳台搭建临时防雨篷布花费400元,系为避免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上述物品损失共计29492.8元。***所主张的其他物品丢失、损坏,因沁怀投资公司和丰庆物业公司未予确认认可,且***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述人身、财产损害共计32492.8元,沁怀投资公司和丰庆物业公司应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丰庆物业公司、第三人博辉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沁怀投资公司、丰庆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人身、财产损失共计32492.8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负担15元,沁怀投资公司、丰庆物业公司负担31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沁怀投资公司应否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沁怀投资公司上诉称其既非丰庆新城3号楼的所有权人,也非涉案建筑的管理人及使用人,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中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权、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以及建筑行业国家标准JGJ144-200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3.0.10“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外墙保温工程的使用年限应不少于25年。”的规定,丰庆新城3号楼于2017年4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至事故发生时不到5年,保温层在保修期内发生脱落,可以认定案涉建筑外墙保温层存在质量问题。现外墙保温层脱落致使***人身和财产受损,沁怀投资公司作为丰庆新城3号楼的建设单位,应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沁北建投公司作为甲方与丰庆物业公司签订的《丰庆新城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第四章第一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协调服务质保期内的有关工作。”、第七章第四条约定“五年内因房屋质量和建筑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做善后处理,质量事故原因以政府有鉴定资质的主管部门鉴定报告书为准。”因沁怀投资公司承继了沁北建投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本案事故发生在质保期内,依据上述约定,沁怀投资公司应对***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丰庆物业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均不出庭抗辩,亦不举证证明其是否尽到管理服务义务,并在一审判决其与沁怀投资公司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也未提起上诉,应认定其认可一审判决。故沁怀投资公司上诉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河南沁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2元,由上诉人河南沁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海
审 判 员 鲁 明
审 判 员 付明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柳富丽
书 记 员 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