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荣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荣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2执163号
申请人: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昆阳大道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17203889XT。
法定代表人:黄朔,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要举,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荣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新建路中段路西(原北关居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6948959797。
法定代表人:潘文涛。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新文化路与叶公大道交叉口路东金悦酒店十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440683238。
法定代表人:顾西荣。
被执行人:赵国瑞,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荣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国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2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南省荣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9.6‰支付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的利息,按照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4.4‰计付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瑞民、***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我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冻结了赵瑞民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1账户内资金,实际控制金额12080.76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1月20日止。
后,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13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21年5月底前偿还借款10万元;2021年6月底前偿还借款10万元;2021年9月底前偿还借款30万元;2021年12月底前偿还借款30万元;2022年5月底前偿还借款100万元;2022年10月底前偿还借款100万元;2023年4月底前结清本息。
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422执1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案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冻结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到期日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艳申
审判员  陈兆丰
审判员  郑佩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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