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402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叶宝路朝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平新华区叶宝路北土石方西100米**号院。
负责人:*大红。
被执行人河南省荣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叶县新建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叶县。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新华区叶宝路朝辉建筑设备租赁站和河南省荣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叶宝路朝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402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红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樊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