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亚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20150号
原告:江西省亚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三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长虹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起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亚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2023年1月28日,原告江西省亚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亚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亚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23元,由原告江西省亚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田 野
书 记 员  王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