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昊利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2898号
原告:上海昊利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陈桥路1887号1幢3层F159室。
法定代表人:白玉露,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襄阳市长虹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起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昊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2022年12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昊利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昊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泽卿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解建伟
书 记 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