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1116号 原告:南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钢大道货场村办公大楼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长虹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南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