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7979号
原告:襄阳远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光彩工业园二期B5区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长虹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襄阳远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2023年5月29日,原告襄阳远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远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远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襄阳远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