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沛建筑有限公司、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114民初561号 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文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552938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小珊,***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3FNT3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朝云街3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673606138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长虹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0688635X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豪,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N09BY1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建筑有限公司、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沛建筑有限公司、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沛建筑有限公司、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沛建筑有限公司、昆明新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万 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