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611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书林,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总对总、点对点查控,对被执行人河南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采取“四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河南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名下有64896.57元存款已被申请人***领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河南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且穷尽执行措施也不能使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611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铭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敏
人民陪审员姜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