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万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1民初744号之一
河南汇邦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万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豫0181民初74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万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河南汇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南省万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陇海路支行;账号:26×××07)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汇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省万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陇海路支行;账号:26×××07)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建超
书记员  赵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