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204执556号
关于鼓楼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河南省万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志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鼓楼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南省万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志奎于2018年8月9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被告河南省万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陈志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鼓楼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租金202512.66元、未归还物资款26864.5元、违约金20251.26元。二、驳回原告鼓楼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85元,减半收取2543元,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河南省万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志奎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鼓楼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672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万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志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51448.42元及利息、执行费367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毛庆昕
法官助理葛鲁娥
书记员李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