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许县鑫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2民初675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巩义市涉村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16671131。
法定代表人:翟云云,任董事长职务。
被告:通许县鑫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区集聚区行政路东段南侧6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593436319H。
法定代表人:王路峰。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许县鑫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翟国强
人民陪审员  黄海燕
人民陪审员  景富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瑾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