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39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8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涉村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高岭。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91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宏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