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04民初54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新星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822元,但原告表明不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忠文
书记员 柳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