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368号
原告: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石建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会英,女,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潘瑞平。
原告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谷培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