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润德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3256号
原告: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水库路22号2号等21幢楼35号楼2层201室、202室。
法定代表人:石建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会英,女,197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润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春街27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程,男,1992年10月26日生,满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德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 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