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建幕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4民初2411号
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销售总监。
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五贤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作家。
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凯必盛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计393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