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3899号
原告:**有,男,汉族,1963年12月16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雍州路与巡航路交叉口西南角领航中心8楼80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0086018D。
法定代表人:朱引,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有诉被告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有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穆海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