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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5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取,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和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168号院兴华小区20号楼1**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831306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雍州路与巡航路交叉口西南角领航中心8楼80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0086018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正商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睿智路正商***颖园7号楼物业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1726201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取,原审被告郑州和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正商龙湖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4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