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北城镇建筑公司

某某与某某、玉溪市北城镇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402民初4567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原告***之子),男,199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男,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市北城镇建筑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31775。
法定代表人:孔庆全。
原告***诉被告**、玉溪市北城镇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行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6元,减半征收计2713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