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北城镇建筑公司

玉溪市北城镇建筑公司、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北城镇建筑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孔庆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桂勇,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娅玲,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海金。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北城镇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2020)云0402民初36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于2020年10月10日前支付玉溪市北城镇建筑公司工程款3081366.44元及利息307739元,两项合计3389105.44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北城镇建筑公司工程款3081366.44元及利息307739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执行费36291元,以上合计3425396.4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北城镇建筑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表示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高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已支付工程款2800000元。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