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北城镇建筑公司

玉溪市北城镇建筑公司、红塔区北城街道刺桐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3508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北城镇建筑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2176731775。
法定代表人:孔庆全。
委托代理人:李鸿明,红塔区北城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执行人:红塔区北城街道刺桐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红塔区北城街道刺桐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徐党明,该居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北城镇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红塔区北城街道刺桐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1日作出的(2021)云04执878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裁定书确认:玉溪市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2021)玉仲裁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有效并指定由本院管辖,即红塔区北城街道刺桐关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本裁决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玉溪市北城镇建筑公司工程款561793.64元及2021年2月1日前的垫付资金利息27961.6元,合计589755.2元。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尚欠工程款561793.64元为基数,按年息3.85%支付利息至工程款全部支付之日止。仲裁受理费8953元,由红塔区北城街道刺桐关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红塔区北城街道刺桐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程款561793.64元及2021年2月1日前的垫付资金利息27961.6元,合计589755.2元;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尚欠工程款561793.64元为基数,按年息3.85%支付利息至工程款全部支付之日止。仲裁费8953元、应交执行费8387元,由红塔区北城街道刺桐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以上合计607095.2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红塔区北城街道刺桐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无车辆、土地、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35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杨瑞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