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申标诉被告泌*县春水镇人民政府、驻马店市盘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申标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泌*县春水镇人民政府、驻马店市盘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申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申标撤回对被告泌*县春水镇人民政府、驻马店市盘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焦申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