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亚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中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4017号
原告:***,又名***,男,1962年11月21日,住济源市。
被告:***,男,1966年5月25日,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中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文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张作勇于2018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中亚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周备中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