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亚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中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001民初6659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中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开南路远大实业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