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9001民初80号
原告:**中,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梨林镇梨林村梨府路2号东二楼。
法定代表人:徐五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为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