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9001民初119号
原告:**中,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华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梨林镇梨林村梨府路2号东二楼。
法定代表人:徐五合,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