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21执5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平永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豫1721执恢255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西平永辉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柏城大道与塔东路交叉口西的西平富城小区住宅楼A#、B#号楼二层商用部分2-01、2-02、2-03房产。异议人***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中止拍卖被执行人西平永辉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柏城大道与塔东路交叉口西的西平富城小区住宅楼A#、B#号楼二层商用部分2-01、2-02、2-03房产。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执行引起的争议,谁申请查封该不动产的查封措施是第一查封,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予以确定。该规定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的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本案争议的被执行人西平永辉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大道与××交叉口西××小区住宅楼××#、××#××楼××部××、××、××房产尚未办理房产或者不动产登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查封裁定,并张贴了公告,并在2019年5月10日完成了查封行为,本院的查封属于有效查封。异议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豫1702民初10768号民事裁定及(2019)豫1702执保14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2019年8月27日向西平房产管理所送达了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其申请查封行为完成时间晚于西平县人民法院的查封。异议人***提出西平县人民法院的查封未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无效查封的理由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发函,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争议的被查封财产进行拍卖问题函请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优先拨付建设工程款,属于两地法院就执行问题沟通协调问题,如双方法院不能就争议问题商榷形成一致意见,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商榷,如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在执行法院未形成一致商榷意见或上级法院答复之前,双方均应当暂停对查封财产的处置。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本案应暂停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平永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豫1721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查封西平永辉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平柏城大道与塔东路交叉口西的西平富城小区住宅楼A#、B#楼一至四层商用部分,2019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19)豫1721执保119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并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张贴了查封公告,又于2019年11月25日,向西平房产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另查明:原告***(本案异议人)与被告西平永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豫1702民初10768号民事裁定及(2019)豫1702执保14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2019年8月27日向西平房产管理所送达了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查封被告西平永辉置业有限公司西平永辉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大道××路北××花园××楼××、××、××、××、××、××、3-03,查封期间自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6日。再查明:止于2020年12月17日,西平永辉置业有限公司西平富城小区住宅楼A#、B#号楼在西平房产管理所、西平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暂停本院(2020)豫1721执恢255号执行裁定的拍卖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