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豫粮集团襄城粮食产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民初446号
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昌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辛振青,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豫粮集团襄城粮食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茨沟乡虎头李洛界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武士彬,职务:董事长。
被告: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北街9号王鼎国贸大厦3号楼1117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路,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豫粮集团襄城粮食产业有限公司、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令哲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