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11民初1373号 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大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鸿盛建筑公司)与被告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华安建设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城华安建设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向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公司支付代偿款1374159.11元及利息、**履行违约金;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公司与***、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淇滨区法院判决第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公司代偿款532620元及利息(以53262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该判决生效后,第三人***未按照生效的判决履行。 2017年1月,第三人***借用被告中城华安建设公司(原河南泰享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承包了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美丽乡村桑园商业街建设项目的工程,该工程已竣工。2018年11月,被告中城华安建设公司以其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后法院判决西安鼎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城华安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491000元。 第三人***系美丽乡村桑园商业街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款应当属于***,其有能力向被告中城华安建设公司主张工程款却怠于行使,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公司对***的债权合法有据,由于***怠于行使对中城华安建设公司的到期债权致使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公司债权无法实现,故提起代位权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中,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第三人***对被告中城华安建设公司的权利,故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以债权人代位权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