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立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3民初544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立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地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立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立信公司)、被告河南华地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立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河南华地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公司、河南立信公司给付工程款8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河南华地美置业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完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于承建的10#、15#两栋楼在8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商丘华地美置业有限公司将“华地美华兴府”项目总发包给河***公司施工。河***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河南立信公司施工。河南立信公司2019年4月26日与原告签订施工劳务协议,承包“华地美华兴府”10#、15#两栋楼二次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单价120元/平方米,总价款2451360元。施工中增加地下室10万元,楼顶护栏2.8万元。2020年全部验收交工并入住。施工工程中仅给付27.8万元,仍下欠80万元没有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判如所请。 被告河***公司辩称:我公司将建筑劳务承包给被告河南立信公司,工程款已经全部结算完毕,对被告河南立信公司是否欠工程款不承担责任。 被告河南立信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与答辩人签订合同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正常施工,施工人员严重缺乏,施工质量无法保证,因此其多次受到发包人的警告和罚款,其本人对其没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没有足够的施工队伍、对其施工不符合质量标准受到发包方罚款的决定予以认可。在其无法保证工程工期和工程质量的情况下,答辩人委托其他施工队伍代其完成剩余工程量,答辩人不仅支出了大量额外的费用,还导致工程工期延误,并因工期延误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原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已严重违约,而且其并未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全部施工完成,根据合同约定,答辩人仅应向其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的工程款。通过清算,扣除答辩人向其他施工人、原告及其工人支付的劳务费及发包方的罚款,答辩人向原告多支付工程劳务费775453元。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由于答辩人已经多支付了款项,并没有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原告主张欠款和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由于答辩人不欠原告工程款,原告起诉的基础就不存在,而且原告对于承建的10#、15#两栋楼已经全部出售给业主,房屋所有权也全部属于业主所有,原告主张其对施工的两栋楼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 被告河南立信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工程款775453元。2、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6日,反诉被告与反诉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华地美华兴府”10#、15#两栋楼二次结构工程劳务,合同单价120元/平方米,总价款2451360元。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施工人员严重缺乏,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施工,反诉原告无奈将剩余的工程量交由***等班组代其施工,为此反诉原告支付给施工人***工程款1035535.64元。根据合同约定,反诉被告没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款按照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结算,据此反诉原告在扣除已支付给施工人***的工程款后剩余工程价款为1415824.36元,该款的70%为991077.05元。反诉原告已代付给被告的工人及其他施工人员劳务费1168995元,扣除对反诉被告施工不合格的罚款及直接支付给反诉被告的工程款,反诉原告实际向反诉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已超额支付775453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反诉原告特提起反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原告***对于被告河南立信公司的反诉辩称:河南立信公司将案涉工程劳务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因此转包协议无效,协议中约定的按合格工程款的70%结算,以及罚款等约定均无效,河南立信公司不得以合同无效获得利益,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被告河***公司对于河南立信公司的反诉未发表答辩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9年4月26日,河南立信公司为发包方(甲方)、***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华地美华兴府10#、15#楼。2、工程地点:商丘市长江里与富康路交叉口西北角。3、结构层次:框剪、框架结构、地下2层夹层为自行车库或储藏室、地上17层为住宅。4、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要求合格。二、承包方式。1、包清工、包机械、搅拌机,二级配电箱以下所用的电缆电箱、除了甲方提供施工电梯和吊篮,以外的所有机械施工工具都有乙方自带。2、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工期,保证安全文明施工。3、负责工程施工,做好各个工种的配合工作。三、承包范围:乙方承担华地美华兴府10#、15#楼除主体一次结构以外的二次结构工程,按图施工。四、承包单价及结算方法:1、承包单价:按单体10#、15#楼建筑面积120元/平方。2、10#、15#楼总建筑面积20428平方米,总价款2451360元。3、结算方式:二次结构砌筑木工、钢筋工、打灰全部完成、主体验收合格后付二次结构总工程款的30%,内外墙粉刷完成后付二次结构总工程款的30%,装饰装修工程全部完成后,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付二次结构总工程款的2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二次结构总工程款的15%,扣二次结构总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2.5%,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中间不借任何费用及款项。八、协议解除(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1、乙方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三天内人员、机械不能准时入场,不能为甲方提供人员数量及需要进场机械清单进场的。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的,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无视安全操作规程的,乙方严重违反建筑法,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施工条例的,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2、乙方无能力对工程质量、进度、工人的管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协约。甲方对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结算,乙方同意按70%结算,工人退出工地现场,工程款等工程竣工后另行结算。十一、其他约定。1、乙方在施工期间,要做到遵***,出现违纪现象,以甲方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2、如甲方按合同第四项付给乙方工程款后,乙方未付给工人工资造成工人停工、闹事上访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下批工程款甲方有权代扣直接下发给工人,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第八项第二条执行。3、当甲乙双方因技术、质量、生产调度、劳动力安排等问题发生争持时,乙方必须现场执行甲方指令,事后再追查原因。如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令且影响工程进度时,甲方有权利对乙方进行每次5000元以上罚款。4、若发生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甲方根据有关规定下发处罚单,乙方拒不签认或不执行者视为抗拒管理,给予双倍处罚,则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5、乙方所有进入现场的施工工人施工用电不准使用电取暖器,电炉等非电器具,发现一次除没收器具外给予一次1000元罚款。6、施工期间发生殴打、辱骂监理、业主、甲方管理人员者(包括施工队伍内部及交叉作业队伍打架事件),除承担后果当事人清退出场外并给予每次5000元以上罚款,该款项不须乙方签字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及造成恶劣后果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7、乙方所有参与施工人员必须到当地劳动部门备案、购买保险,保证做到不准使用童工、××、癫痫病、60岁以上老人和身份不明的人员。8、施工期间教育工人合理使用建筑材料,做到“不浪费、不亏材”,确保“工完、料清、场地净”。如由于乙方施工员计算错误造成浪费的,罚款浪费数量的200%。9、按项目部制定的每月进度计划完成,如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10、如按项目部提供的总工期提前完成一天奖励1000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原告将其中的内外粉部分分包给了***进行施工。被告河南立信公司提交的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票据,原告***认可的有:1、支付给***的工程款1035536.6元;2、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228000元;3、支付给***的工程款中认可的有:2019年7月13日的8140元、2019年8月4日的6840元、2019年7月6日的5450元、2019年9月20日的3260元;4、支付给***工人的劳务费认可的有:2019年8月21日的2600元、2019年8月19日的票据中认可2340元、2019年8月20日的2860元、2019年9月20日的1560元、2019年10月22日的150元、2019年12月11日的票据中认可33830元、2019年12月16日的8700元、2020年1月14日***的65830元、2020年1月7日饶景彬的15595元、2020年1月7日***的40095元、2020年1月14日**的13500元、2020年1月9日***的20500元、2020年1月9日***的15300元、2019年12月17日***的15800元、2020年1月9日***的36500元;5、***父亲***领取的2019年9月5日900元,2019年9月4日900元,2019年9月6日900元,2019年9月2日900元,2019年9月1日1240元。以上原告***认可的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共计1567226.6元。对于被告河南立信公司提交的其他票据及罚款等,原告***均不予认可。原告***施工的“华地美华兴府”10#、15#楼已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立信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协议》为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对合格的工程项目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河南立信公司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451360元,被告河南立信公司已支付原告***1567226.6元,下欠工程款为884133.4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立信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河***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及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立信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立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80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立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汇入本院案款账户(户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银行北海支行;账号:4114********)或原告***指定账户;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立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反诉费5777元,共计17577元,由被告河南立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的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强制措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拘执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张相关权利,及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