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3726号
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62AR53。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973744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诉被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