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昌亚丹生态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25民初165号之一 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亚丹生态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产业集聚区北二环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诉被告许昌亚丹生态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鸿盛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鸿盛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亚丹公司支付鸿盛公司拖欠工程款890970.47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亚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5日,亚丹公司(原许昌万华板业有限公司)与鸿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司承包施工“许昌万华板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立方米秸秆生态板及80万套成品家具项目”。2015年4月10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6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关于主车间国产设备基础工程的《施工合同》。2017年3月16日,亚丹公司在案涉工程尚未验收情况下使用主车间,2018年10月,亚丹公司在未办理交工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正式生产,全面使用了鸿盛公司建成的工程项目。但亚丹公司迟迟不支付工程款,后双方在(2021)豫1025民初1558号案件中经判决处理了大部分的工程款纠纷,但主车间的“金属网、铝箔岩棉、地脚螺栓、高强螺栓、普通螺栓”费用及亚丹公司要求增加的“铺装基坑加大整改,实验室墙砖,高低压室、中心控制室双层彩钢岩棉板,铺装机架基坑止水条,主机坑下挖回填”费用未处理,故鸿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亚丹公司支付上述工程的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因双方对案涉工程的施工内容及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案涉工程并未结算,鸿盛公司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理由,应当驳回鸿盛公司的起诉,待明确工程价款后依法另行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54.85元,退还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