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11财保105号
申请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大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申请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1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案件受理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温 丽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