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民初4772号
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973744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力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鼎尚街交叉口向南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585916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力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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