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782民初5394号
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南寨镇中心学校,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南寨镇南寨村。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的总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的小学校长。
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南寨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39926.27元及违约金11996.31元,并以239926.27元工程款0.5%按日计算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招投标于2019年7月1日和被告签订了“辉县市市直教育系统2018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七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开工日期2019年7月1日,竣工日期2019年7月30日。第四条合同价款859481.04元。专用合同条款第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4.1付款周期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合同价款的70%,依据相关部门竣工评审结论,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经复验合格后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开始施工,2019年7月30日,经被告和有关主管单位对辉县市教育系统2018年既有建筑能效提升项目(七标段)工程验收符合合同要求,验收合格。2020年5月25日经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竣工结算审核认定辉县市教育系统2018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七标段)施工项目最终审定价格为841563元。5月26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拒付工程款,向供方偿付拒付部分工程款总额5%的违约金,需方逾期付工程款,向供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0.5%的滞纳金。被告已经支付了合同价格工程款的70%(即601636.73元)。现在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239926.27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至今还是未给,在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被告辩称:已经和教育局反映过这个情况,如果可以协商的话,可以协商一下。对于目前欠多少工程款不清楚,因为期间涉及更换校长。对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对于滞纳金,原告要求过高。对于事实和理由无异议。原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房顶漏水,与原告联系维修后还是漏水,应当扣除7000元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6月6日,辉县市教育局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原告公司:根据2018年辉县市教育系统既有建筑能效提升项目(7标段)工程招标文件和你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已完成评审和中标公示,确定你公司中标。请收到本通知书后30天内,到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9年7月1日,被告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双方就辉县市教育系统2018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七标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辉县市教育系统2018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七标段)。2.工程地点:辉县市南寨镇中心学校……5.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7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7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伍万玖仟肆佰捌拾壹元零肆分(859481.04元);其中:(1)规费: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伍佰陆拾伍元零柒分(¥24565.07元);(2)安全文明措施费: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捌佰壹拾壹元玖角陆分(¥19811.96元)……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落款发包人处加盖有被告的公章,并签有“***”的名字,承包人处加盖有原告的公章,并签有“***”的名字。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主要约定:1.一般约定:……1.1.2.4监理人:名称: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1.1.2.5设计人:名称:正鼎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合同价款的70%,依据相关部门竣工评审结论,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经复验合格后付清余款……附件3:……二、质量保修期……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1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按照约定于2019年7月30日竣工,并于2019年7月3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5月25日,经河南诚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出具了《竣工结算审定认定表》,载明:送审造价:934665.05元,审定造价841563元,审减金额93102.05元。同年5月26日,原告作为供方,被告作为需方,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金额841563.00元;付款方式:与原合同一致;违约责任: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拒付工程款,向供方偿付拒付部分工程款总额5%的违约金,需方逾期付工程款,向供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0.5%的滞纳金。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601636.73元,下欠原告工程款239926.27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告依约施工竣工,并于2019年7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依约应支付原告全部合同价款的70%即601636.73元(859481.04元×70%)。2020年5月25日经相关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核认定,案涉工程审定造价为841563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5月25日前共支付原告工程结算款的95%即799484.85元(841563元×95%),并于2021年5月25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42078.15元(841563元×5%)。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601636.73元,下欠工程款239926.27元未支付。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已超过案涉工程审核认定一年,被告虽辩称,原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房顶漏水,与原告联系维修后还是漏水,应当扣除7000元工程款。但被告除其陈述外,未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且原告也不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39926.2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被告双方约定按日0.5%支付滞纳金,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过高。根据法律规定,本院酌定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支付滞纳金为宜,被告支付滞纳金的时间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节点及数额分别计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239926.27元工程款0.5%按日计算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过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拒付工程款,向原告偿付拒付部分工程款总额5%的违约金。本案中,因被告并未拒绝验收,拒付工程款,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1996.3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对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辉县市南寨镇中心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9926.27元及滞纳金(以197848.12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5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95倍计算至2021年5月25日止;以239926.27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95倍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元,被告辉县市南寨镇中心学校负担24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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