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8民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罗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安,河南明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东建业桂圆商业街东侧2层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瀚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1民初17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6元,减半收取为574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古海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