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2798号
原告:**,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会敏,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约40岁,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南京路东建业桂圆商业街东侧2层204。
被告:宗小飞,男,约35岁,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南京路东建业桂圆商业街东侧2层204。
被告: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南京路东建业桂圆商业街东侧2层204。
法定代表人:朱鹏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宗小飞、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0700元及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份。被告找到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钢构工程干活,完工后仅结算部分工资,下欠30700元于2019年3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9年4月中结清。到期后仍未支付,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为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找不到被告,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该处,亦无被告其它联系办法,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284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任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