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4217号
原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乔传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张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立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