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1325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大道与人文路交汇处东南角金泉大厦A座1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H2T3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商丘市南京路东建业桂圆商业街东侧2层门面南数204号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316570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