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8770号
原告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号楼**层*********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系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泰和路***号赵都新城泰和园*号楼*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毅,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系河北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裴营州,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河北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万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0元,减半收取56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30元,由原告河南诚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