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811执恢428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焦作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焦作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翟卫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