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242号
申请人: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北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1407345Q。
法定代表人:曹务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城大道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078450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9)鲁0811民初117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