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242号之三
申请人: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北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1407345Q。
法定代表人:曹务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城大道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078450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鲁0811执保2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万元,共两个银行账户,分别为工行宁夏宁东支行账户余额28万余元,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长垣支行账户余额85万余元。据被申请人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上述两个银行账户存款均已足额116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查询,被申请人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的情况属实,上述两个银行账户余额均已达到本院冻结数额116万元,应当对超标的数额予以解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银行存款11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朱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