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1175号
申请人: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北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1407345Q。
法定代表人:曹务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城大道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078450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敖